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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4-04-19 06:07:28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32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
表3-4 资产与权益

(三)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;

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、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、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。

三、留存收益 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、以及从可供分配利润中留存的未分配利润。

<图>提示

表3-7 账户目录

财务会计只是会计大家庭的一员,当然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员。

筹资费用低,利息和租金等用资费用比股权资本低,利息等资成本可以在税前支付。

D.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

证书由国际权威机构颁发

(3)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适用于不对外筹集资金、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。

房产税是国家对在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的由产权所有入交纳的一种税。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%至30%后的余额计算交纳。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,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;房产出租的,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。

本课程基本描述

【例题】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,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,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,丁又背书转让给戊。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,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()。

A、甲不承担票据责任

B、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

C、丙不承担票据责任

D、丁不承担票据责任

答案:A

解析:票据伪造行为中,对伪造人而言,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,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。但是,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必须承担民事责任,构成犯罪的,还应承担刑事责任。本题中,甲公司作为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,乙公司作为被伪造人由于没有以自己的真实意思在票据上签章,也不承担票据责任,但是丙公司和丁公司的签章是合法有效的,因此应该承担票据责任。

2、票据的变造

(1)票据的变造,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,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。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、付款日、付款地、金额等。

(2)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,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;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,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。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,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。

(3)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,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,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,构成犯罪的,依法承担刑事责任。

负责核算企业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,编制成本费用报表并进行分析,协助相关部门对产品进行清查盘点。

1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2、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。

(三)按照与会计报表的关系分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