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者善于以小见大,从平淡无奇的琐事中悟出深邃的哲理,荀子在《劝学》中阐述:“不积跬步,无以至千里;不积小流,无以成江海……”讲的就是这个道理:凡事皆是由小至大,小事不愿做,大事就会成空想。小事不能小看,细节方显魅力。只有小事做好了,才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出最大的价值。认真做好工作岗位上的每一件小事,从生活中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洞察秋毫,就能够感悟到一个人的内在精神。
还需要注意的是:
(1)一般来讲,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,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。会计主体可能是法律主体的一部分,也可能是几个法律主体的综合体。例如,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,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个子公司,企业集团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。母、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(母、子公司分别也是会计主体),但为了全面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、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,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,编制合并会计报表(此处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主体)。又如,独立核算的生产车间、销售部门等也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反映其财务状况,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主体。
(2)会计分期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,会计分期假设是持续经营假设的一个必要的补充。如果一个会计主体持续经营而无期限,在逻辑上就要为会计信息的提供规定期限,这是会计信息系统发挥作用的前提。有了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这两项假设,既把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看成是逝水不断的长河,又人为把它隔断以测定其流量,于是产生了会计一系列基本原则、特有的程序和方法,以便既立足于继续经营,而又可能分清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,为一个会计主体连续提供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期初、期末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的信息。
(3)由于会计分期的存在,才有了权责发生制这个会计基础。如果没有会计分期假设,会计上就无所谓“收入实现”、“费用分配”,无所谓“折旧”和“摊销”,也就不存在本期和非本期,不存在“权责发生制”和“收付实现制”,不存在“预收”、“预付”、“应收”、“应付”,因而也就不可能定期编制会计报表,为会计主体提供会计信息。
贷:银行存款、研发支出等科目
根据负债定义及前述内容,负债有以下几个特点:
报名时间:2018年注会报名时间4月28日结束。
考生在听老师讲课时,应当边听讲边认真记笔记,及时记录下老师讲课的重点和难点,特别重要的内容应随手进行标注,不能课堂上犯懒,推到课后找同学补。
3.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
表3-13 资产和权益明细
耒阳会计培训一老师和一个新认识的朋友聊到了这件事,“我去年拿了中级会计师职称,工资加了1500直接由财务主管提升到财务经理”、“领导听说我今年过了CPA的《会计》《审计》后调我去地区做财务总监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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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以及其周转速度,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正常营业,影响企业短期偿债能力。
【例题】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,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,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,丁又背书转让给戊。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,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()。
A、甲不承担票据责任
B、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
C、丙不承担票据责任
D、丁不承担票据责任
答案:A
解析:票据伪造行为中,对伪造人而言,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,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。但是,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必须承担民事责任,构成犯罪的,还应承担刑事责任。本题中,甲公司作为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,乙公司作为被伪造人由于没有以自己的真实意思在票据上签章,也不承担票据责任,但是丙公司和丁公司的签章是合法有效的,因此应该承担票据责任。
2、票据的变造
(1)票据的变造,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,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。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、付款日、付款地、金额等。
(2)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,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;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,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。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,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。
(3)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,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,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,构成犯罪的,依法承担刑事责任。
很多网友都说,会计证就是因为不实用,含金量低而被取消,其目的在于提高会计行业的整体水平,但是现在初级职称又改的这么简单,最后肯定还会沦为会计证的下场。
(一)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及备查文件
1.资产评估报告书封面基本内容
和的在此问题上就体现了一体的观点,规定市价下跌损失在发生的中期加以确认,但如果存货市价下跌是暂时的,企业能够合理预计下跌将在日前回升,便不应在中期确认损失,这显然考虑了年度内以后期间的情况。许多人认为这种考虑是合理的,因为确实有些产品在上半年的下跌只是反映了其季节性,到了下半年其价格很可能是回升的。
4.中期所得税


